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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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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建设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水利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治水兴水新跨越。
  第四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全省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 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体制机制健全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到位;建设管理内控机制健全。
  (二)质量管理到位
  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开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到位,质量风险防范措施有力,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及时完整,材料真实可靠。
  (三)安全施工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强;施工各类措施和资源配置到位;施工安全许可手续健全,持证上岗到位;施工作业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及时到位,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环境和谐有序
  施工现场布置合理有序,材料、设备堆停管理到位;施工道路布置合理,维护常态跟进、交通顺畅;办公区、生活区场所整洁、卫生,安全保卫及消防措施到位;工地生态环境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果;施工粉尘、噪音、污染等防范措施得当。
  (五)文明风尚良好
  参建各方关系融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措施、活动落实;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培训效果好,践行敬业、诚信精神;工地宣传、激励形式多样,安全文明警示标牌等醒目;职工业余文体活动丰富,队伍精神面貌良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监督、遵纪守法教育有力,保证干部安全有手段。
  (六)创建措施有力
  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方案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文明工地创建参与面广,活动形式多样,创建氛围浓厚;创建内容、手段、载体新颖,考核激励有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引发当地群众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九)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被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或水利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入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将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条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二条 获得文明工地的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在届期内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文明工地实行日常考核评比制和届期制,每年通报一次(一届)。在上一届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下一年可继续申报。
  第十五条 文明工地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6个月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每年按照省水利厅的通知要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文明工地创建申报,经现场考核后,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厅推荐文明工地候选名单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材料要求:《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文明工地创建组织机构、各部门规章制度(综合、工程、质检、安全、安全生产检查、财务等)、文明创建工作实施计划(方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措施、制定有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照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辅助材料。
  (二)组织考评。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厅建设与管理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及人员组成评审组,在申请单位的自评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建设单位初评的基础上,依照《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评赋分表》的内容,对各参评单位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年度工地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审和打分,达到850分(其中“△”项和体制机制健全、质量管理到位、安全施工到位、环境和谐有序、文明风尚良好和创建措施有力每个方面标准考核分数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及以上的作为“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候选单位,报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
  (三)公开公示。经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工程项目名单,在河南省水利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提请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复核。
  (四)发文通报。经公示无异议的“文明建设工地”项目,省水利厅正式发文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2〕52号)同时废止。